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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部规定,代理商具有以下特别权益:
1、区域垄断经营权:
当代理商的代理资格正式确立后,总部将不再在其代理区域范围内发展新的代理或经销商,专卖店在代理区域内发展专卖店或下级代理的权限归区域代理商所有,确保代理商的利益不受侵犯。
2、现金补贴权:
为帮助代理商快速实现资金周转,代理商在其代理区域内可分享由总部提供的广告而进行招商,发展代理商和经销商,收取经销商的货物保证金,以作为总部提供的现金补贴。
3、商品价格自治权
代理商享有价格自治权,总部不干涉代理商在其区域内的商品价格,代理商可自行制订商品价格,须书面通知总部备案,以获得最大的利润空间(对与先期直接与总部签约的经销商应保持原来价格政策)。
4、自主经营分店权:
代理商可在所辖区域内自行开店,进行零售业务,获取零售超级利润(零售价格须“同城同价”)。
5、商品零库存权:
代理商享有货物周转零库存经营权,有权要求总部及时、快速、准确地将商品直接发往经销店。
6、分享总部广告策应权:
总部将为代理商提供统一的招商广告或地方专项广告支持,为代理商创建强大的招商平台。确保代理商坐享其成。
7、经营技术资产使用权:
总部实行整店输出模式,将所有招商政策全部传授给代理商,如:营销理念、职工培训、文案策划、广告投放、业务谈判、人力资源、品牌管理、财务管理、物流管理、风险预警等。
8、电子商务,一站式、无中间环节超低价位供货权:
无论省级、省会城市、地级、计划单列市、特区等总代理均可享受网上电子购物,完善便捷、安全快速的一站式供货流程,供货价格一律统一,各级代理商均由总部垂直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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